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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侵占他社集体公屋和山林土地30年

时间:2024-03-14 21:48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松花村十社(原七社)夏某银、王某桂、夏某楷、吴某才、吴某平、吴某华、陈某福、陈某学、陈某建 9户村民联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本村原四社村民王某...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松花村十社(原七社)夏某银、王某桂、夏某楷、吴某才、吴某平、吴某华、陈某福、陈某学、陈某建 9户村民联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本村原四社村民王某华侵占原七社集体公屋、山林土地(包括私人夏某银山林、土地)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明察暗访,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本村原四社村民王某华侵占原七社集体公屋、山林土地(包括私人夏某银山林、土地),侵占时间长达30年之久。王某华自居后没有向原七社村民表明,把集体公屋拆除后,在该处重建新房。王某华既不是七社村民,也不属于原七社经济成员,没有资格享有这种待遇,但是他把原有的公屋及山林土地占为己有。请问该户王某华建房手续从何而来?土地谁发包给他王某华的?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该原七社村民特向镇村两级提出申请,要求在最近召开群众会,对该事情作明确答复和处理。全体村民诉求对该户王某华侵占公屋、山地土地(包括私人夏某银山林、土地)给予一定的补偿,对王某华违规拆房,重新建房,非法取得建房手续,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严肃处理。
        
 
       村民们无权无势,没地方伸张正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地村镇干部多次处理都无结果,受害者夏某银无路可寻,年老有心无力,当今年2月中旬,通过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也无结果,无法调解,让夏某银上诉。当听到这样的结果,真是心寒,老百姓何时才能有出头之日,迈着沉重的步伐找到了我。
       我在这里介绍一下自己,本人是夏某银姑侄吴某平,男,今年47岁,同村。当时本人在场,的确想不到是这样的结果。难道老百姓办事这么难吗?没有地方说理吗?后来请我写事实原有材料,发出集体共同心声来。村集体前多少年都委托夏某银代村民讨回公道,因他是最清楚事实的真相,现在共同请愿讨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材料准备后,请了一名当地律师做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律师给出的建议,是由村镇两级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上诉,按着律师的要求,递交材料。当递交到镇上时,不知道交给谁,咨询人说镇长不在,就没下文了,态度非常差,并没有给予帮助,也不接待,就把夏某银凉拌在此,不管不问。没办法夏某银找我,说明情况后,我去也是同样的待遇,逗了几次圈,问了很多办事的人,都不理想。后来我找到镇办公室,问了几次不冷不热的态度,打马虎眼,没人接收材料,我就放在办公室麻烦你们交给镇长或者其他领导,最后才一个站起来,我不接收,事情我知道了,我就说你没看怎么知道的,拒绝拒收材料。我无奈,就给律师打电话,镇上不接收,怎么办,只有你再和政府通气。本人又回到办公室,和站起来那位干部说,确定不收,回答说,不收,我知道你们那件事,等你们村支书回来再说。后我就离开了。
       一周后,也没有来调解。多次联系律师,都说村支书没回来,上重庆看病去了。当第二周,还是没回来,回来再联系,于3月9日联系律师,说等3天后他开庭一个案子回头再说。
       3月10 日,临时律师通知下午村办公室进行调解。下午村集体多半人参与,村支书记、干事、社长、律师,镇里没参与。初步的了解进行相互评定,当事人王某华已承认自己在原七社没有山林、土地,住的是七社的公屋,土地产权在原四社,有非法手段获得的房产证,就是不退还及一切补偿,效果不是那么理想。我方委托律师与支书和当事人交流,只给我方宣布定价每户500元,合计5000元。就这样结果,这点钱能建三间两层瓦房吗?三代人的心血建起来的,连山林、土地等其它补偿都没有,这就是调解给集体的结果。
       我方集体没同意,然后调解记录签字,律师和支书给我方集体说,不接受处理意见,就上诉,村委已调解,没意见下周再签协议。事实明着不公平公正,歪曲我方正义的所得权益,调解的不和人意,不按政策办事,还说民典法三百四十二条的条例作废,重新新立更改了。律师不为委托方办事,是干预还是串通?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遇到这样的情况,老百姓真的很委屈,连找个合法说理的地方,那么的艰辛困难,没有途径,没有人来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事情。所以只能向上级领导求助,还我们一个公道,讨回侵占我们的利益,得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具体诉求陈述如下:
       其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强占公屋。原公屋属于原本村七社集体所有,公屋3间面积,按村民居住面积评估,原七社公屋9家共享,原四社王某华没经过七社村民同意,私自拆除重建,村支书也没有通过我们双方协调和协议,并村里干部批复王某华在七社安居建房。王某华在七社并没有土地,王某华家归属本村四社,建房也只能在四社。
       至于建占地及公屋重建,原公屋借住王某华的叔父王某佑,年老精神不佳,村里的支书陈某民和王某超的关照和同情,并协商本村原七社的9家共享公屋暂住一年,一年后搬出,后一直居住。七社看当时王某华条件环境因素,也同情并出于人道,也没有让王某华搬出。
       后续王某华的叔父过世,公屋村民也跟王某华交涉多次,及时把公屋交出,村民集体种烤烟做烤房。七社村民王某华叔父在时,支书陈某民和王某超交涉过多次,王某华也不搬出,后续多次交涉也不搬出。村民共享公屋的老一辈过世的过世,年老的年老,过世的老人并交代后人一定要收回,提出多次无果。9家代表请夏某银多次找王某华协商给予公屋按国家区域补偿,村民公屋得以回报,建房的建房费和工人费用及土地种植物适当的补偿。
       其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方案一,退还原骑龙村七社公屋3间原貌,包括公屋屋四周地及过道滴水沟恢复原样;方案二,谁批准王某华非法建房的责任人,谁批复的责任,并没有协调和正常协议,公屋共享居民没同意的情况下,王某华强行拆除房屋,和新重建责任人的处罚;按国家区域综合标准补偿居出租住费,建房费,占屋周边的山地,土地费,种植费(包括私人的山林、土地)。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公屋是属于当年集体挣公分时代,炕包谷收纳存放的公屋,算是历史文化纪念意义。而非法拆除房屋,没经我方同意,新建房屋14间,屋面积340多平米,不带地坝。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此事从村到市经法律和信访途径,始终不能得到公正解决。而律师不为委托方办事,是干预还是串通?
       综上所述,原四社村民王某华没有土地,没有山林,及没所有产权,强占原七社集体公屋周边土地,占为己有,强拆强建房的行为。借住王某华叔父一年,拖延至今无结果,多次与王某华交涉,态度恶劣,并不接受集体私自处理,代表人夏某银请村干部及镇里见过多次无处理结果。9家申请人请求上级领导给予公平公正的调查了解裁决,请求相关部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给夏某银等9户村民们一个公道。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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