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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宽甸:流动水域承包协议被违规续签篡改引质疑

时间:2024-06-19 22:47 来源:华夏民生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呼声和要求,关心群众疾苦,接受群众监督,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村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呼声和要求,关心群众疾苦,接受群众监督,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村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村流动水域承包协议被违规续签篡改,侵害了村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辽宁省宽甸县杨木川镇金坑村村民迟先生等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2003年春季,宽甸县时任渔政站站长臧某波、水产局刘局长在我们金坑村四组于某双家公开招标,将我村流动水域蒲石河分多段承包,石某雷、石某林哥俩分别各自承包一段。当时,他们二人签订的年限为10年,即2003年12月1日到2013年12月1日止。现场签的是合同书,到期后不得延续;没有到期的,继续履行协协书。
       2010年7月6日以后,考虑到流动河域有多种用途,不适合搞水产养殖,县里便出台了“宽政发62号”文件,明确规定:已经签订的合同书,一律在2010年7月15日前改为协议书。在2008年、2010年、2013年,我们先后3次到县渔政管理站查阅石某雷、石某林承包的年限和时间与2003年公开招标的时间一致。可到了2014年春,村民由于想捕鱼吃与石某雷发生争执,石某雷便拿出了续签十年的承包协议书。

             

       为此事,我们村民3人和金坑村委会3人到县水产局下属单位渔政站进行咨询。当时,接待我们的新上任的渔政站站长李某会告诉我们,续签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村修道修桥。如果对这个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反映;2014年12月22日,我们向主管水利的县领导王某某递交了反映材料,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明确答复。更为严重的是,协议书到2023年12月1日,原渔政站站长臧某波等人不但没有终止协议书,又私下延续了5年,到2028年12月1日止。
       2024年4月30日,我们金坑村七、八组近50多户村民联名向县领导康某某反映,县农业综合执法局下属单位原渔政站原站长臧某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201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两次非法篡改续签蒲石河流动水域使用协议书,金坑村至玄羊砬子村交界处水面,给我们金坑村民石某雷。这片水域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年产值最低在30万元以上,石某雷每年只交600元的渔业资源费。以及石某雷长期使用国家禁用网具地笼子和迷魂阵,并拒不执行禁渔令。反映给渔业执法队队长于某某,于某某以石某雷有承包协议书为由不下来执法。当我们问到:协议书合不合法暂且不提,现在是禁渔期,对方还使用国家禁用网具,这也合法吗?得到的答复是“管不了”(有通话录音为证)。原来的水产局渔政站现已合并为农业农村局,明知农业农村局不作为,还让他们给我们答复,结果可想而知。
 

      

 
       经过漫长的等待,2024年5月29日,县农业农村局领导李某某和信访办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在杨木川乡政府二楼与我见面,给我书面答复意见书,信件就我们村民反应第一个问题,县农业农村局以石某雷投放鱼苗太多,在县里没有下达62号文件前,从2003年12月1日到2010年7月6日以前,臧某波是经过已经去世多年的原水产局领导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分两次续签篡改协议书。
       就这一问题,我们村民并不认可,存在很大分歧和争议,看我们这次拿出了2010年7月6日出台的政府文件,答复意见书上又说,是2010年以前续签的,可2014年,我们村委会及多名村民去查阅,当时可不是这么说的。如今都可以作证。我们于2008年、2010年、2013年、2014年分4次去县水产局、渔政站以及行政服务大厅,去查看石某雷、石某林承包的协议书的年限,无论是电脑,还是协议书,为什么没有查到续签的协议书?这只能说明,他们是在到期以后才续签的。还有2003年,在我们金坑村是公开招标。
 

      

 
       因此,对他们上述的答复,我们村民不认可。他们说的是2010年7月6日以前续签的,可有真凭实据?空口无凭,不能按书面答复为准。还有意见书上写到2023年省巡视组针对此问题进行调查,认为没有问题。请问,是谁反映的此问题?又是怎样调查的?为什么没有详细说明?这样说目的又是什么?是否将问题引导另一种思维?
       还有答复意见书上说,2013年到2023年续签的协议书,我们村民认可,如果认可,还用2014年从春到秋上访至今,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任何结果和书面答复吗?
       就石某雷长期在承包水域使用国家禁用网具地笼子和迷魂阵的问题,答复意见书称,石某雷自行养殖鱼苗,进行捕捞不构成违法。同时,根据《渔业法》,还说石某雷没有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请问,石某雷投放的是少量的鲤鱼苗,可捕捞的全是野生鱼类。根据《渔业法》哪条规定不构成非法捕捞,也不构成违法?并且协议书上写的很明确,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是禁渔期。我们手里面有大量的照片和视频,可以证明。
       在未经认真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县农业农村局就如此草率答复村民反映的问题,这样的答复结果,怎能让我们村民信服?身为政府职能部门,如此不作为,包庇他人,充当不法行为的保护伞。在他们眼里,权力大于一切,政府部门的文件,只不过是一张废纸。又怎能让我们签上满意的字?
       于2024年4月19日,我们向丹东市农业农村局以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多次反应,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我们三人也于2024年6月2日到6月3日,到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反应。一位姓陆的领导告诉我们,这种事情不归他们管;于2024年4月8日,我们三人也向县纪委信访室实名反应,并递交了相关证据。可这么长时间过去了,在人证物证充足的情况下,至今也没有给我们任何回复。我们去咨询,让我们在家耐心等待,不知等多久是个头。恳请上级领导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还村民们一个公道。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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